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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管
2009-10-20
点击数:1575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之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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