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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9-11-20
点击数:13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科研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25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9〕131号,2009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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