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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0-11-30
点击数:2144
财政部、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国税发[2009]157号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明确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由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根据规定,此类大案要案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请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视同大案要案处理的案件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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