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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1-16
点击数:1481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国税函〔2009〕630号,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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